据介绍,近年来,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落实好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资金,确保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资金等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截至11月底,争取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9.7亿元,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4.05亿元。在加强和完善资金分配管理方面,修订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因素,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开展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因素,强化了评价结果运用。
同时,省财政厅继续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租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收土地出让收入。继续落实公租房、棚户区改造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
在推动“降库存”工作方面,省财政厅积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按危旧房棚户区改造60%比例实施货币化安置,将货币化安置目标任务纳入新型城镇化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各地,实现被拆迁居民居住条件迅速改善、政府综合成本降低、楼市加快去库存的多赢效果。截至11月底,全省已实施货币化安置20万套,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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